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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口城管执法条例施行 明确“公安+城管”模式

  海口3月1日电 (记者 王子谦)《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》1日起正式施行,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管理体制、执法主体、执法程序、执法协作等问题作出规定,明确“公安+城管”的联合执法模式。

  海口市市政市容委副主任蔡能浩说,随着海口城市管理不断深入,应改变人海战术等工作方法,通过长效管理和法治管理,规范执法行为,对城市有效管理。

  根据《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海口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、城市规划、城市绿化、市政、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。海口市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,对综合执法的范围进行调整,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公布实施。

  《条例》明确,公安机关应当确定专门力量、完善联动机制,支持、协助和配合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开展综合执法工作。在城市广场、商业中心、主要道路、机场、车站、码头等重点区域,公安、综合执法、交通等部门可以共同设立巡逻组或者执法工作站,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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